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间,周某甲、周某乙(已判刑)和吴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白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洪某某(均批捕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通过购买赌博网站源代码、研发赌博网站并租赁服务器搭建赌博网站平台,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格鲁吉亚等地,建立“豆玩网”、“飞五网”、“久旺网”、“欧洲城”等4个赌博网站,通过发展上下积分的赌资结算代理或者直接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方式,提供给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为维持网站运营,周某甲、林某甲等人,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和梁某某(已判刑)、李某乙(在逃)等人为网站提供技术服务,雇佣全某某、林某乙、王某甲、范某甲、董某某、彭某某、路某某(均已判刑)以及曹某某、刘某某、范某乙(均在逃)等人为赌博网站客服及资金结算代理,还发展了网站赌博资金结算代理王某乙、李某丙、廖某某、付某某(均已判刑)等数十个,发展参赌会员注册账号20余万个,接受赌资累计数十亿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上述网站系赌博网站,仍于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在浙江省杭州市为网站搭建以及之后运行提供技术帮助,并于2016年9月26日从白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及非同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捷宏普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保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孙中平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15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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