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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楼**单元**层**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3月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李峰(已起诉)和张毅(已判决)在兴平市华润万家负一层以经营“酷酷龙”美食娱乐广场(以下简称“酷酷龙”)为掩护开设赌场。他们以经营**吧、台球室、旱冰场、小吃城等项目吸引赌客在“酷酷龙”内利用电子赌博机进行赌博。张毅、李峰二人投入资金对“酷酷龙”进行装饰,摆设赌博机五十余台进行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峰安排孙涛(另案处理)为“酷酷龙”的法人,由孙涛主要负责“酷酷龙”日常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及应付记者曝光等事宜。张毅安排李某甲为**厅**,代其操心、照看“酷酷龙”**厅的经营,并负责管理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上、下分”、免费香烟、饮料等服务。李某甲自2011年8月进入“酷酷龙”,直到2012年7月才离开“酷酷龙”,持续近一年时间。

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李峰、张毅经营“酷酷龙”期间,非法收入达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郭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春进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量刑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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