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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上******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从“**网”(网址:http://211****.com)申请一个网络赌博帐号:ck****,密码为:kk****通过其使用的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QQ936******)提供给同案人李某丙(已判刑),接受李某丙的足球网络赌博投注,共收受李某丙的足球网络赌博投注26000元,李某甲与李某丙于每周星期一通过现金或微信方式交收赌博输赢金额。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林某某、李某壬、黄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的网络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是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1卷,光碟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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