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路251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翁某某(刑拘在逃)先后租用福建省永安市金色兰庭小区、月亮之上小区的房子,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购买使用名为“PC微信互动系统-电脑版”的赌博软件,并在网上大量购买未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以此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将参与赌博游戏的顾客拉进群,在微信群里参与和赌博软件同步的北京赛车、幸运飞艇赌博游戏,接受顾客下注,以此非法获利。
被告人李某甲受翁某某雇佣,于2017年10月份到租住地,至2018年2月2日案发,同李某乙、苏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从事赌博软件的操作、维护,微信群的建立,赌博资金的流转、给他人买菜做饭等活动,并收取每月5000元-6000元的报酬。
经查,自2017年11月21日至2月2日期间,该组织手机微信群创建的赌博平台接受参赌者网络下注金额共计6815万余元,获利102万余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从柬埔寨回国向阳谷县公安局投案,后主动上交涉案赃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李某乙、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检察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路25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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