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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矿**号单身楼,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赵某某找宋某某帮忙为他人购买赌博筹码(网络赌博百家乐),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答应。同年9月份,宋某某多次通过赵某某收取付某某共计30余万元,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李某甲为付某某购买赌博筹码,李某甲将钱汇给一个叫“小某某”的人,获得网络赌博用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宋某某、赵某某给了付某某,付某某用购买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网站进行赌博将30余万元赌资输光。被告人李某甲从中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赵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某百零某某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瑜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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