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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2013年11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在洛阳市洛龙区**镇“**”二楼的“**”厅内查获一游戏厅,现场查获带有“上下分”赌博功能的捕鱼机一台、“黑红梅方”牌机一台、苹果机三台(已损坏,不能使用)。经查,2017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开始经营该“台球娱乐”台球厅,并雇佣何某某负责收银工作,后被告人李某甲陆续在该台球厅内放置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检验意见书、扣押、销毁清单决定书、赌场现场照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医院证明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俏 陈西远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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