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自2018年以来在**乡**村其家中开设麻将馆。
2019年2月23日至2月25日,李某甲在其家中二楼组织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更、李某新、李某A、张科民、李某B、石某某、周某某、李某C、刘某某、戴某某、李某D、李某E、李某F、李某G等20多人以“三公”的赌博方式,以每注10元、20元、30元、50元、100元不等的赌注进行聚众赌博,李某甲为上述人员提供房间、桌子、扑克等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取每把20、30元不等的“水钱”,共计获利13000余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新、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更、李某H、李某A、戴某某、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张某某、刘某某、李某I、周良蓉、李某B、石某某、李某A、李某G、李某F、李某C、李某D、李某E、李某J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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