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的住处,起意利用“东风麻将”APP 手机软件建立麻将俱乐部,并组织赌客加入该俱乐部进行麻将赌博,从中收取费用进行牟利。同年12月,徐某某于“东风麻将”APP软件内建立“22百搭”麻将俱乐部,并通过其雇佣的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三人作为俱乐部财务客服人员,将徐某某等人原先在其他麻将俱乐部内的赌客转至“东风麻将”APP软件的“22百搭”俱乐部内,同时将原位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李某乙家中的临时记账工作点,搬至江苏昆山的租房内,继续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期间,根据徐某某的指示和要求,李某甲等人负责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与俱乐部内的赌客进行输赢结算并收取台费。徐某某与李某甲等人约定每日报酬为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时间段内,徐某某为逃避侦查,借用李某甲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取台费。
2019年5月初,徐某某为进一步逃避侦查,将工作地点搬至安徽淮南,并于同年7月下旬左右辞退了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于同年7月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于同年10月案发时协助抓捕其他作案人员。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李某甲建设银行账户收取台费共计860,828.09元;李某甲部分参与的2019年6月至7月,徐某某控制的账户收取台费81,800元。经查明,“22百搭”俱乐部内有注册赌客300余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的多次供述,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犯徐某某、霍某某、李某乙、朱某某、陈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虞某某、杨某某等9人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等,证实本案赌场开设的情况,及其入职时间、职责分工、工资收入、赌客赌资具体情况等事实。
3.证人柏某某、陈某乙、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赌客至“东风麻将”APP软件的“22百搭”俱乐部参与麻将赌博,及俱乐部内工作人员情况、赌资结算、台费抽成情况等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笔录等,证实从徐某某等同案犯处查获的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情况。
5.经辨认的微信账号、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及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作案期间赌场的资金往来、抽成渔利情况等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翼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等证据,证实徐某某等人在“东风麻将”APP软件的“22百搭”俱乐部,聚众开设赌场的事实。
7.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配合侦查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李某甲系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配合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雪娣
检察官助理 姜一辉
2020 年 7 月 17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561845****。
2.案卷材料一册、审计意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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