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凤山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为了方便在网上组织人员打麻将赌博,下载闲聊APP后注册了闲聊号(ID********昵称“**”),并建立群名为“**”的闲聊群,通过朋友拉朋友的方式将其他人拉入闲聊群打麻将赌博。经李某甲同意后进入闲聊群的人可在其开设的“临沧**麻将”的房间内进行打麻将赌博,确定输赢后在闲聊群中以发红包、扫闲聊群二维码等方式支付赌资,由赢钱最多的人向李某甲支付房费。截止至2019年12月23日李某甲网上的闲聊群被公安机关关停时,该群内共有162人,李某甲共收取红包33403个,合计金额为1155832.34元,发出红包15016个,合计金额1001797元,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平台给他人赌博收取费用为154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临沧闲时麻将”APP上开设房间提供给他人赌博,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供他人进行赌资结算,以收取房费方式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赃,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2021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凤山镇龙泉**村街**号,联系电话:133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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