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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汉族,大学本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县**乡中学公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0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创建微信群,添加或接受他人加入群聊,在群内传播“字花”题目、提示等接受“字花”投注,每天定时将“开宝”结果公布在群内,以1:27的赔率进行赔付。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甲被查获时,其累计接受他人投注达2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微信转账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魏某某、李某乙等27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手机信息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传输赌博数据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县**乡**公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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