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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8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仙居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至2020年6月5日上午, 被告人李某甲在仙居县湫山乡湖头村村口附近山上开设赌场,召集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扑克 “三十二张”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获利7 300元左右。

2020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金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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