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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8年10月27日租赁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2号楼1单元1702室,开设以赌博机为机型的游戏机店,并招聘李某乙等人为服务员,负责上下分、收付赌资等。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对该店清查时,当场扣押赌博游戏机十八台。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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