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甲在广西宾阳县**镇**村**号的住处,为村民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提供处所及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水钱。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该处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抓获了李某甲与多名参赌人员,并收缴了现场的赌资、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衍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宾阳县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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