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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委**号,现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桂平市**镇**村李某甲屋前锌铁棚处,提供赌台、扑克供赌徒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每日参赌人员约二十多人,每天抽水60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共获利4000多元。2020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某、覃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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