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豪仔”),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里**号**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3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和“鲨哥”石某某、“阿胜”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在梧州市万秀区太和路太和冲太和村内一处山地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由李某甲安排赌场人员工作、管理赌场开支、管理抽水资金、发放赌场人员工资、兑换现金筹码。由谢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聂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望风、用车接送赌徒、兑换现金筹码。2020年1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处,并查获了岑某某、陈某某等19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检察官助理 张  华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