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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五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酒吧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社区**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光维,海南三合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李某乙在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号商铺**酒吧喝酒期间,向他人询问赌场赌博,被告人李某甲听到后,称其他赌场都是骗人的,可以帮忙询问赌场,并保证安全。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海某某”(在逃),双方达成合意,被告人李某甲介绍李某乙过去赌博,按照李某乙赌输金额的40%给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回扣。2020年4月3日23时许,李某乙到达三亚市**公馆**室赌场内赌博,直至次日2时许,李某乙通过支付宝共计转账23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筹码,并全部输光。2020年4月4日2时许,李某乙离开赌场到达楼下后报警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商铺**酒吧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筹码、扑克牌、分牌器等;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信息及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强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电子证据:手机电子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组织客源,收取回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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