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阿豪(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管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10台赌博机(一店一台),并承诺给予每月固定佣金3900元加赌资抽成。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管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10台赌博机(分别位于郑安村310号好又多便利店、首山路362号重庆小面店、万安路21-10号小春便利店、齐安路61号十元快剪店、首山路304号光泽快餐店、北园村109号碧玉小吃店、下湖村188号麻将馆、白湖村尤宅11号鲜弟弟电子维修店、胪厦村街南36号江西小炒店、天福村天福3-29号郭家饭店),非法获利累计26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行政处罚)共同管理其中的5台赌博机,并每日支付李某乙100元的工资。经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认定,涉案的10台赌博机具有上分、加分、扣分等计分功能,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的功能,是赌博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路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认定书;
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温某某、鲜某某、邹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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