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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3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2018年1月15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月25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乡聊”app共同组建“温龙2-6游戏群”的赌博群,在温州茶苑app游戏平台内以“龙港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450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合以2元-6 元每分进行结算(如果赢40分以上就得在群里发2-6元),共抽取头薪共计31827.71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利3、4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群群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绍铝的供述;

4.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绍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绍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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