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组织梁某某、腾某某、李某乙等十余人,在其家中经营的麻将馆内以打10元一炮仁怀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8634元钱及无主赌资6380元钱。另查明:李某甲自2020年07月份至被查获,开设麻将馆共盈利18000余元钱。案发后,其家属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在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退缴违法所得八千元。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凡进必查工作记录、在逃人员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缴款回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滕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方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程某某、李某丙、梁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抽头方式及比例,纠集他人到其设置的赌博场所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之家属主动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且其邀约参赌人员系周围邻居、朋友以及其赌博金额相对不大的情节,建议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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