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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1994年曾因盗窃罪被兰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月刑满释放。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8年10月刑满释放。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以来,被告人傅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西固区**路**号**单元**室、西固区**街区**号楼**单元**室、西固区**茶楼多次以玩“纸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并以发工资的方式雇佣华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雇佣张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在赌场内外围放哨警戒,安排被告人鲁某某、姚某某、康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多次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贷并收取利息,安排被告人柳某某(另案处理)维持赌场秩序。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场内闹事,为平息纠纷,由被告人柳某某提议,被告人傅某某、王某甲、柳某某共同商定柳某某、李某甲二人各占该赌场股份百分之五,共计占股百分之十,经核实被告人李某甲在该赌场中共获得非法分红1500元。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8日凌晨2时许,将正在西固区**茶楼**包厢内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傅某某等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当场缴获赌资十六万余元人民币,抽头余利一万八千元,赌具扑克牌若干,骰子两个,并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处扣押放哨警戒时使用的两辆汽车。经查,傅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人员信息、尿检材料、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颜某某、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徐某某、李某乙、张某丙、孙某某、陈某戊、龚某某、王某丙、于某甲、赵某甲、王某丁、邱某某、高某某、林某乙、杨某乙、于某乙、赵某乙、李某丙、柴某某、傅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陈某甲、柳某某、华某某、林某甲、鲁某某、姚某某、康某某、张某甲、陈某乙、麻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与参赌人员相互辨认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利

检察官助理:刘永强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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