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供销社家属院**户;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8月2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同李某乙、高某某(刑拘在逃)在利辛县**镇霸王路“**茶楼”内,组织朱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二十余人通过摆放捕鱼赌博机(以一元人民币换一枚游戏币的比例,一枚游戏币等于一千游戏积分,一万游戏币积分可在“**茶楼”换取一张彩票,以彩票数量可在“**茶楼”内换取香烟、手机等物品)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以上,涉案金额达八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开设“**茶楼”赌场期间,负责给参赌人员上币上分、兑换礼品,并维修赌博捕鱼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2.证人仇某某、徐某某、茆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检查、辨认笔录;5.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