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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于2018年4月25日因赌博被田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田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田某某思林镇英竹村同瑞屯“六夹”山坡上,向赌徒提供赌博使用的桌子、椅子,并提供饮水等供某某甲、某某乙、莫某某、黄某甲等二十余名赌博人员使用,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李某甲每天抽头渔利500元,共非法获利3500元。2019年11月7日下午16时,田某某公安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某某甲、李某甲、黄某丙三人,其他参赌人员黄某甲、农某某、黄某乙等25人先后到田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汉鹏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5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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