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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8〕7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河南省息县****村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0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新蔡县**乡**村开设赌场,每日参赌人员近百人。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安排站岗放哨,每天从赌场内领取工资,至赌场被查封20余天内共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李某乙、金某某、付某某等人供述;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俊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共计142页,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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