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捕前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2020年7月2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跨境赌博软件“****”的代理,利用赌博软件开设的网络代理账号接受投注,除自己积极参与网络赌博外,又先后发展了王某甲、李某乙、邹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赌资流水400余万元。
2、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房屋内设置自动麻将机,并创建一名为“开心快乐麻小群”的微信群,在微信群中拉拢、召集人员每天下午和晚上到其租房处以打麻将、“瞪眼”、扎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李某甲每次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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