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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7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月25日,王某甲(已判)伙同金某某(另案)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李某乙(已判)经营的**海鲜楼、王某乙经营的**山庄开设六名赌场。赌场安排李某丙、翟某某(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2019年2月11日左右至2月25日,李某丁(另案)和李某戊(已判)合伙组建热线群,以挂靠在李某丙热线群并转发该热线群的开注视频与赌博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等地方进行对赌或者将赌博人员的赌资转押至李某丙的热线群内进行赌博。期间,胡某某(已判)负责统计赌博人员下注情况,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统计赌博人员的输赢情况及记账,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李某丁和李某戊的热线群共计开设15天左右,赌资至少达人民币123000元。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永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员李某丁、李某戊、胡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57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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