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工作人员推广,成为该APP代理。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创建“**圈”,下载“**助手”购买“**豆”,设置赌博规则,利用APP能上下分的功能,组织人员以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自动抽取“大赢家”人民币1元。至同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2351.2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及vivo手机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检察官助理:何逸含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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