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办事处**路**号,捕前住三亚市**巷**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9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起,被告人李某甲与尹某某(已批捕)在租赁的三亚市**巷**号**楼的**房、**房开设麻将馆,收取“水钱”获利。麻将馆内主要以“换换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换换麻将”的玩法是不能吃牌,可以碰牌,自摸的话其他三家都给钱,谁放炮就给胡牌的赌客钱,胡牌和自摸都要自觉让位给旁边的赌客,自摸的赌客要交人民币10元的“水钱”到专门收钱的塑料盆中,“水钱”用于给赌客提供免费吃喝,剩下的归李某甲、尹某某所有。
2018年11月20日16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巷**号**楼查获该麻将馆,当场抓获涉赌人员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夏某某、袁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十三人均已被行政拘留),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0057元、“水钱”人民币58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已销毁)、赌资人民币40057元,“水钱”人民币58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夏某某、袁某某、胡某某、李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和尹某某绑定微信银行卡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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