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杜某某(已判)、“赖某某”等人为牟利,于2018年8月10日至8月26日期间,先后合伙在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西前溪村一沙场、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横陇村、江东镇蓬洞村同案人刘某某(已判)竹园等地开设“鱼虾蟹”赌场,招引违法人员陈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等人参赌。同案人陈某乙、庄某某(均已判)合股在赌场内通过支付宝、微信、POSS机等方式为参赌人员套取现金用于赌博,同时以套现金额向同案人杜某某领取10%的手续费 。至被查获时止,共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8423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帮忙,并指使同案人李某丙(已判)、李某丁(已移诉)等人,先后在江东镇西前溪村、澄海横陇、江东镇蓬洞村竹园等地,帮助同案人杜某某所开设的赌场搭建帐篷、购买物品及望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7日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后街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杜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荣浩
2020年2月1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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