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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68********,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家住永昌县**镇**村**社**号。因犯赌博罪,2011年9月20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1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3年3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殴打他人,2014年12月2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2016年9月21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多次招徕参赌人员张某甲、杜某某、陈某甲、宋某某、刘某甲、马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徐某某、闫某某、朱某甲、姚某某、权某某、刘某乙、毛某某、崔某某、刘某丙、陈某乙、李某乙、王某某、陈某丙、朱某乙、陈某丁、柴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20余人,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在其家中进行赌博,每局每人押注10元至50元不等,当两个骰子摇出“刀子”(1点、3点)或“大头七”(1点、6点)时,被告人李某甲从中抽头200至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22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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