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组织赌博人员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梁某甲、梁某乙等人至其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庄**号的自家中,利用扑克牌、股子等赌博工具进行“三公”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工具,并抽取庄家的堂费。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共收取堂费共计人民币8100元。2020年3月17日,赌博人员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在被告人李某甲家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1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庄**号被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5945****);
2.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款人民币3090元暂扣于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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