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寨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王某某(另案处理)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在息烽县**镇**村蔡某某家、**镇**村李某乙家、**镇**村胡某某家开设赌场以纸牌三花形式赌博,抽头渔利,期间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与徐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赌场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及审讯同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洁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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