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委**组**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李某甲将位于立山区深沟寺十一区的一处废旧浴池租下,并利用名为单挑机的赌博机坐庄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经统计,李某甲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60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6100元;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户籍证明、赌博功能游戏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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