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高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6日由高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间,白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洪某某(均另案处理) 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通过购买赌博网站源代码、研发赌博网站并租赁服务器搭建赌博网站平台,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格鲁吉亚等地,建立“久旺网”“豆玩网”“飞五网”“欧洲城”等4个赌博网站,通过发展上下积分的赌资结算代理或者直接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发展参赌会员注册账号20余万个,接受赌资累计数十亿元人民币。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上述网站系赌博网站,仍帮助搭建“欧洲城”赌博网站并为上述4个赌博网站运行提供技术帮助,并从中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和“欧洲城”赌博网站盈利22.5%的分成。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12007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
2019年4月4日、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主动上交退赃款共计人民币1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同案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其刑事判决书、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及非同案被告人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