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现住址宜章县**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在宜章县**镇**区**栋**贺某某家卧室,被告人李某甲趁胡某乙醉酒熟睡不知情的状态下将其奸淫。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便直接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黄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姚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黄某乙、胡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强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醉酒后不知抗拒和无法抗拒的状态中与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便直接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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