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壶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长治市武乡县)。2008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某(已判)打出租车将被害人裴某某带至长治市高新区**村**巷**号**楼一出租房内,后李某乙(已判)、李某丙(已死亡)也进入该房间。当晚22时许,裴某某要回家,张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殴打裴某某的头部和脸部,并以拍摄裴某某裸照寄给其母亲相威胁,逼迫裴某某同意留在房间内并自行脱光衣服。张某某等人用猜纸蛋的方法决定由谁先同裴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丙猜中后便当着李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的面强行与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某、李某丙和李某甲三人离开该房间,李某乙在与裴某某单独呆了十余分钟后也离开该房间,并同李某甲二人回了各自的住所。而后张某某和李某丙二人同裴某某在床上躺下,次日早上张某某强行与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文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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