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8年10月19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本次办案期限至2019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山东融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段店立交桥附近开发“财富壹号”项目。该项目分为五个地块进行开发,其中A5地块称为“未来城”,中建一局为A5西地块的施工总承包方。2015年赵某某、赵某乙(均另案处理)合伙挂靠江苏省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中标“财富壹号”未来城A5西地块土石方挖运工程。后赵某乙将该工程包给杨某(另案处理)、李某甲,三人共同承揽该工程。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代表大成公司在A5西地块负责土方施工。2017年3月20日至3月26日,为获取未来城A5西项目地块土方回填工程,李某甲根据赵某某的安排,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乙、艾洪达(另作处理)等人用挖掘机、土堆等方式堵塞该工地出入口,限制车辆通行,以此方式向中建一局施压。后赵某某代表大成公司出面和中建一局谈判,索要土方回填工程。中建一局迫于堵门压力,将原本由山东衡天建筑公司承包的大屋面土方回填工程转让给大成公司,后由李某甲与中建一局商谈合同签订、价格等事宜,经中建一局核算该工程总价2044280.21元。后李某甲通过王世平交给李某乙等人挪车费用共计600元。在堵门期间,限制车辆通行,造成工地部分停工,严重扰乱该工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查明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19800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6月11日在槐荫区段**街**号,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将受害人祝某甲、崔某某强制拖出并控制后,用挖掘机将房屋毁坏,经鉴定平顶房及瓦房直接损失27333元、15251元;祝某甲房屋拆除后,其与弟弟祝某某租用集装箱板房放置原址居住,2016年8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杨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对祝某甲、祝天生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捆绑控制,后李某甲指挥挖掘机将板房砸坏后吊离原处,经鉴定集装箱直接损失5800元,受害人祝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采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系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检察员: 张 磊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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