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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挪用资金案、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强迫交易案、敲诈勒索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职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淄博市经济开发区北郊镇**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村**楼**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村**楼**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村**楼**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楼**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边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镇**村**楼**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4日、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胥家村地段范围内,强迫施工单位接受服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被告人李某甲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积极参与多次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明知与他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强迫交易罪

1、2016年3月,在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路北延工程的施工工地,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等人以张某甲等人所承包的**村土地(位于**路北延工程施工范围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阻挠施工单位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强迫**公司使用张某甲等人提供的机械、材料,强迫交易金额1423881.39元,已结算1349821.73元。

2、2016年4月27日,******有限公司在淄博经济开发区**路北延工程施工时,**村村民李某丙、李某丁(已判决)驾驶车辆阻拦******有限公司洒水车,阻挠施工,并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施加压力,强迫******有限公司使用李某丙的洒水车,强迫交易金额5597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等人以工程经过**村就必须用**村的机械、材料为由,强迫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路北延工程道路绿化的施工单位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张某甲等人提供的机械、材料,强迫交易金额288838元,已结算165008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丙至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路北延道路绿化工程工地,以工程经过**村就必须用**村的机械为由,阻挠**公司施工,强迫**公司使用其挖掘机,强迫交易金额为15780元,已结算5520元。

5、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等人至淄博市经济开发区******人工湖,以土地有纠纷为由,阻挠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逼迫**公司找李某甲协商,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等人合谋后,提出工程经过**村就必须用**村的机械,强迫**公司使用张某甲等人提供的机械、材料,强迫交易金额1695761元,已结算1690768元。

2017年10月,为揽过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道西延人行道混凝土工程,被告人边某乙、张某乙、李某丙等人至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道西延工程工地上,以该土地有纠纷为由,多次阻挠工人施工,其中边某乙、张某乙阻工三次,李某丙阻工两次。

6、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等人至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道西延工程的道路绿化施工工地,以土地有纠纷为由,阻挠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逼迫**公司找李某甲协商,经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合谋后,提出工程经过**村就必须用**村的机械,强迫**公司使用张某甲等人提供的机械、材料,强迫交易金额共计362352元,已结算102279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经营的机械交易金额为52650元(未结算);被告人边某乙的机械交易金额为8760元(未结算),被告人边某乙、张某甲、魏某某合伙经营的机械交易金额为31168元(未结算);被告人李某丙的机械交易金额为26115元(已结算23460元)。

敲诈勒索罪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等人在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路北延工程道路绿化的施工过程中,强迫**公司使用**村的机械和人工,因张某甲提供的人工价格高、机械工人技术不熟练,**公司拒绝使用。张某甲同意**公司自行招聘人工、使用**公司的机械,但凭空索要**公司雇用工人人头费、机械差价费,敲诈勒索113700元,已结算5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程结算单等书证、证人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翟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李某乙、边某甲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涛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边某甲、李某丙、张某乙、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李某乙:1386446****、边某甲:1566636****、李某丙:1307064****、张某乙:1566636****、边某乙:1356165****)

2.案卷材料和卷宗19册。

3.涉案账目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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