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8********,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局局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徇私枉法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6月28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另案处理)曾被潘某某殴打,而产生报复之念,因找潘未果便迁怒于当时在场的李某丙,遂于1995年7月5日14时许,借来两支猎枪,纠集其妻弟宋某某及刘某甲、何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依兰县**啤酒屋内,李某丙、刘某甲分别持菜刀将李某丙砍伤,李某乙持枪将饭店经营者李某丁、就餐者高某某分别击伤,何某某在饭店外持枪将李某丙朋友康某某击伤,后四人逃逸。经法医鉴定:李某丙构成重伤,李某丁构成轻伤、高某某构成轻伤、康某某构成轻伤。1995年7月6日依兰县**局以李某乙、何某某、李某丙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1997年9月10日,李某乙被抓获后,时任黑龙江省依兰县**局**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案办案人,明知李某乙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在李某乙哥哥时任黑龙江省**厅干警的李某戊、时任哈尔滨市**局**大队五大队政委的李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为李某乙向依兰县**局主要领导请托的情况下,仍受依兰县**局副局长张某甲、依兰县**局**大队大队长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之规定,对李某乙应当决定刑事拘留而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即释放,且释放后中断侦查,对李某乙放任不管,致使李某乙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致使有罪的李某乙未受到刑事追诉。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17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干部任免审批表、李某丙控告信等;
2. 证人齐某某、贾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李某己
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兵
甄翔宇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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