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高中,自贡市人,无业,户籍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乡**号**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楼**号。2017年10月17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紫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顾雨(已判,时任自贡市**局**分局**)通过李某乙(已判,时任自贡市**局**支队**)获知其朋友王某某(已判)及刘某某(已判)等人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侦控。为帮助王某某等人逃避追诉,顾雨邀约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一同在“**咖啡”进行谋划。李某乙提议,通过让刘某某在沿滩辖区内违法,使自贡市**局**分局以查获刘某某违法行为的方式获得案件的管辖权,再利用顾雨担任**并分管刑侦工作的职务便利对王某某等人不予追诉,在刘某某被抓获后由李某甲出面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顾雨采纳了李某乙的提议。之后,顾雨又与陈某某(已判,时任自贡市**局**分局**大队**中队**)商议,由陈某某具体负责以查处刘某某违法行为的方式发现犯罪线索并立案,但不进一步侦查。王某某则安排刘某某等人到位于沿滩区的“**酒店”开房吸毒,并在被查获后隐瞒王某某参与开始网络赌场之事。
2016年10月26日,李某乙将其从自贡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获取的侦控信息发给被告人李某甲,让李某甲与王某某进行核对。李某甲与王某某进行核实,确认被侦控的微信账号就是王某某用于开设网络赌场所使用,后将上述情况予以反馈。
2016年10月28日,陈某某按照事前的安排,在“**酒店”查获刘某某吸毒并发现刘某某开设网络赌场的犯罪事实。当日,自贡市**局**分局对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刘某某按照事前的安排,未供述王某某参与开设网络赌场之事。当日,陈某某请示顾雨后,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之后亦未对该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按照事前的安排,让“阿某某”找人作为刘某某的保证人,“阿某某”则找到袁某某作为刘某某的保证人。
2017年7月,顾雨、李某乙、陈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被依法调查,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继续侦查。同年12月6日,王某某、刘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均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照片打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顾雨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顾雨、李某乙共谋后帮助顾雨对明知是开设赌场犯罪的王某某、刘某某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与顾雨、李某乙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顾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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