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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50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9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15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8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0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4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6日被长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59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武某某、苏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白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佘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牛某某、被害人高某某、武某某、苏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白某某、佘某某、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抢劫罪

2020年5月6日下午,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取人民币10元、一盒中华烟(硬盒)、粮食凭证卡等物品,高某某回家后在屋内将其抓住,李某甲持铁门栓击打高某某头部三下后携款、物逃走。经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8日,李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门栓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

2盗窃罪

1.2020年3月26日,在长垣市**乡**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武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60元、一枚银戒指。

2.2020年3月30日,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000元。

3.2020年4月3日,在长垣市**乡**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人民币11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

4.2020年4月15日,在长垣市**乡**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结婚证等物品。

5.2020年4月27日,在濮阳县**乡**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405元、一张农村信用社卡。

6.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360元。

7.2020年5月6日,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白某某家中,将装有银行卡、外国钱币的钱包盗走。

8.2020年5月6日,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佘某某娘家,将佘某某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9.2020年4、5月份的一天,在长垣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600余元。

2020年5月8日,李某甲被抓获,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钱包照片、钱包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苏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白某某、佘某某、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物品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花

检察官助理:陈妍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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