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贵E****6小车在贵梧高速公路往广东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已判刑)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王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其中6000元为微信****,2000元为现金支付。
2、2018年5月12日,被害人李某乙驾驶桂R****8小车在柳北高速公路从柳州市往桂平市行驶,途经**县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已判刑)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李某乙索要赔偿款人民币600元,600元为微信****。
4、2018年6月5日,被害人杨某某驾驶小车桂M****9在苍硕高速路从大化县往广东佛山市方向行驶,途经**市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已判刑)、蒙某来(已判刑)、龙某勇(已判刑)、陆某海(已判刑)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杨海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其中3800元为微信****,200元为现金支付。
5、2018年8月6日,被害人覃某某驾驶桂M****6小车在桂来高速路从环江县往广东深圳市方向行驶,途经桂平市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蓝某柱(已判刑)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覃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00元,200元为微信****。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9日,被害人宋某某驾驶小车桂A****9在广昆高速路往横县方向行驶,途经贵港市**镇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蓝某柱等人驾驶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3900元,3900元为微信****。
2、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潘某某驾驶桂D****5小车在柳北高速公路从苍梧县石桥镇往钦州市方向行驶,途经**市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龙某勇、蓝某柱等人驾驶桂R****8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3600元,3600元为微信****。
三、抢劫犯罪事实
2018年8月13日,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桂R****7小车在S40高速公路从广东往桂平市行驶,途经**市路段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强、龙某勇、蓝某柱等人驾驶桂R****8小车和粤T****3小车,伪造虚假交通事故,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为由,使用语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梁某某索要赔偿款,索要未遂后,肖某强用一根棒球棍将梁某某打伤,然后肖某强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车辆、橄榄、砂纸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车合同、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GPS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肖某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恫吓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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