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水塘村二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安某、朱某乙(后两人另案处理)相约到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大鸣水库盗窃水库内他人养殖的鱼,在此期间被负责看管大鸣水库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现,李某甲等三人盗窃了一桶价值192元的鱼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李某某上前阻拦,并要求李某甲等人把鱼放回水库,李某甲等人欲强行带走鱼,遂李某甲上前殴打李某某,安某、朱某乙见状后便与李某甲一起殴打李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被打倒在地,李某甲等人因害怕事情严重化便立刻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汪寨村将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安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西发价认字(2020)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被人发现,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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