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31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程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到开平市**路**会所**楼**店以“买钟”的方式叫被害人陈某某外出,当日5时许,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其开平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楼出租屋房间,并支付500元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甲使用菜刀、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其转账20000元,得手后于当日10时许将被害人陈某某载至开平市**广场附近离开。同日22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萧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立斌
检察官助理:陈浩宇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手机1台、菜刀1把、水果刀1把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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