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自行车至邵阳市大祥区**镇**村被害人伍某某家中窃鸡时被伍某某抓住,遂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相威胁,并用脚将伍某某踢到地上,后骑车逃离现场。伍某某追逐未果后报警,民警在罗市镇划船村地段抓获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照片;
2.证人李某乙、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行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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