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栋**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7月4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月22日刑满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1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电动车尾随被害人游某甲至雷州市雷城街道**路**号游某乙家门口处,扭住游某甲胸口的衣服,用一把疑似枪支的物体殴打其头部,用脚踢其臀部,然后抢其佩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当时因项链被拉断后有小半截掉在地上没被抢走)。在场群众见状欲抓捕被告人李某甲时,被告人李某甲用疑似枪支的物体吓唬他们并骑电动车逃离现场。被抢劫的大半截金项链至今没有被追回,遗留在现场的小半截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游某甲。
2.2017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尾随被害人黄某甲至雷州市西湖大道西南宾馆附近的出租屋一楼大厅,然后用一只疑似手枪的物体对准黄某甲的头部进行威胁,抢走其白金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和背包一个(背包里有现金约4000元)。抢劫得手后,李某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李某甲案后,被追回白金戒指一枚。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枚白金戒指的市场参考价为970元。
3.2017年3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尾随被害人湛某某至雷州市新城街道怡景二横路12号二楼门口,强行抢劫其金手链,被害人湛某某扭住被告人李某甲不让其逃跑,被告人李某甲持匕首恐吓威胁湛某某并趁机下楼骑电动车逃走。被抢劫的金手链至今未被追回。
4.2017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尾随被害人梁某某至雷州市**街道**路住宅门口,强行抢走其金项链一条和手提包一个(手提包里有两部手机和1000多元现金等物品)。在场群众陈某甲见状随后追赶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掏出一把枪状物体恐吓陈某甲,然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被抢劫的财物至今均未被追回。
5.2017年4月23日早上8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从市场买菜返回雷州市**街道办**居南侧商品楼*楼其住宅时,刚开门就被尾随的被告人李某甲手持一把枪形物体威胁并按蹲在地上,强行抢走其金手链一条。被抢劫的金手链至今未被追回。
6.2017年5月18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陈某乙从市场买菜返回到雷州市**街道办**市场**路其住宅。陈某乙开门进入其家后,被告人李某甲强行闯入,按住其脖子,捂住其嘴并抢走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大半截。陈某乙挣脱向大厅里逃跑,被告人李某甲持枪状物体对其进行威胁。陈某乙的家婆王某乙和嫂子林某某闻讯出来查看时,被告人李某持枪状物体对王某乙进行威胁,抢走其玉石手镯一只。被抢劫的金项链与镯子至今均未被追回。
7.2017年5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到雷州市“时代广场”四楼上班。当其走到“时代广场”三、四层之间楼梯转弯平台处,被尾随的被告人李某甲持枪状物体恐吓威胁,然后抢走其金项链一条及现金495元。被告人李某得手后骑一辆蓝色电动车逃离现场。被抢劫的财物至今均未被追回。
8.2017年5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雷州市环城东路99号楼一楼的楼梯处,持枪状物体顶住被害人陈某丙的胸口对其进行抢劫,抢走其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银镯一个以及现金1600元。2017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家中搜出被抢银手镯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丙。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银手镯的市场参考价为375元。
9.2017年6月5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陈某丁送孙子到幼儿园后返回西山子村出租屋附近一巷子时,被尾随的被告人李某甲从背后将其佩带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拉断抢走,被害人陈某丁发现后回头看时,被告人李某甲持枪状物体对陈某丁进行威胁,然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被抢劫的金项链至今未被追回。
雷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2日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住宅搜查并扣押一支疑似枪形物体,并委托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因检材为玩具枪,超出鉴定范围,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玩具枪支、衣物、手镯、项链、玉石、玉坠、手机、摩托车等物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等书证;3.证人莫某某、游某乙、陈某甲、吴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王某丙、符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游某甲、黄某甲、湛某某、梁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黄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搜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4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3年1月22日刑满被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光华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捌张。
3.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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