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某、马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在元阳县**乡**公路K**+**米处骑车追赶被害人罗某某并将被害人摩托车踢倒、手持铁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抢走被害人的一部手机和50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后三人又返回现场以同样的方式威胁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密码后将微信钱包里的3253元和绑定的银行卡里的5800元人民转走。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被害人罗某某上述被抢财物共计人民币9883元。
2、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某、马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在元阳县**乡**道(***线)***+**米处骑车追赶被害人刀某某,被害人车翻后三人准备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反抗未能抢得财物。
3、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罗某某、马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在**国道(***线)***+***米处的一块香蕉地上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抢劫,罗某某在路上放风,李某甲和马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从梯子上拉下来,并抢走一部手机和3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被害人李某乙上述被抢财物共计人民币380元。
上述实施的抢劫行为共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0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刀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次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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