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车经过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白沙小学往龙杨村方向路段时遇见了被害人李某乙。后被告人李某甲遂尾随被害人李某乙一小段路后便放下车子步行跟随被害人李某乙到被害人种的苦瓜地。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先以要吃苦瓜为由与被害人李某乙搭讪,后趁其不注意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李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然后将被害人李某乙的1台VIVO牌Y93型手机(手机串号:868477042466194,86847704246618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9元)抢走。抢后,被告人李某甲将所抢手机藏于家中。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将被抢手机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贺街中心卫生院疾病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相片等;6.价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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