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乙(男,25岁)因与邹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聊天引发邹某某男友方某某(另案处理)不满。2019年12月31日0时许,方某某指使邹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乙约至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号邹某某入住的民宿房内,方某某还邀约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肖某某、杜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到该民宿内,共同教训被害人李某乙。被害人李某乙与朋友曾某某一同来到房间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以被害人李某乙骚扰邹某某为由,采取扇耳光,以不赔偿不准离开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赔偿”。后被害人李某乙被迫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宝账户转款3000元人民币,并以其大众轿车为抵押写下欠被告人李某甲3000元人民币的欠条,后于当日4时许得以离开。后被告人李某甲向邹某某转款1000元,向杜某某转款1000元,向陈某某转款500元。次日,因被害人李某乙报警,方某某将大众轿车归还被害人李某乙。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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