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怀化市**路**号**栋**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房**栋**室。因犯盗窃罪,1990年11月6日被原怀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1994年8月10日止)。因涉嫌抢劫罪,1995年10月18日经原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由于其逃避侦查而无法执行,2020年7月13日其自动投案后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当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匡某某(已击毙)、米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刑)窜至209国道原怀化市鸭嘴岩乡驰回路段,共同拦截一辆开往怀化市方向的东风牌货车,后匡某某、米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劫取该车司机现金人民币120元。
2、1995年10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匡某某、米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窜至209国道原怀化市鸭嘴岩乡红岩溪路段,共同拦截并强行搭乘张某某、曹某某驾驶的开往洪江市方向的湘N702**牌货车,当车行至209国道中方镇毛利溪路段时,由匡某某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取货主田某某现金人民币190元。
3、1995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匡某某、米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窜至209国道原怀化市鸭嘴岩加油站路段,共同拦截一辆开往怀化市方向的华川牌货车,由被告人李某甲与匡某某采取强行搜身的手段劫取该车司机现金人民币36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户口证明、决定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及米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拦路抢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第1、2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第3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三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六册381页,检察卷一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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