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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抢劫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纠纷,叫来其儿子李猛(另案)一起在周至县南辛头村村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头部打伤,随后将李某乙带至周至县南横线黑河大桥附近路边继续殴打,至李某乙面部、胳膊、后背部受伤。殴打完李某乙后,李某甲向李某乙索要8000元现金,还逼着李某乙打了一张5000元欠条。经陕西省周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李某乙头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口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李某乙赔偿2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2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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